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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2yh银河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3       点击量:

5822yh银河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总则

根据《5822yh银河国际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西交研〔2013〕14号)的规定,参照《5822yh银河国际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3〕23号)、《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西交研〔2013〕73号)中有关精神,经5822yh银河国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5822yh银河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5822yh银河国际所有硕士和博士(含留学生)。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授予流程有关规定

(一)开题报告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学科现状和发展,尽早确定学位论文方向,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做好开题报告准备。开题报告包括: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基础、研究内容、工作难点及特色、预期成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创新点等。

开题报告应以学术活动的形式在学院内公开进行,由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进行评审。开题报告考核小组鼓励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交叉培养项目以及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在学期间转专业、转导师以及在论文研究工作过程中,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的研究生,应依据学院和现导师的意见,决定是否重新做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由学院组织,一般应在第二学年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学院决定,但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博士生在查阅一定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基础上,填写《5822yh银河国际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申请书》,由院学位委员会审查论文的选题是否通过,通过后再进一步完善并填写不少于5000字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选题报告需经导师和学科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公开的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会。博士开题报告会时间为20分钟,以答辩的形式向与会专家汇报选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个人陈述10分钟(8分钟提示),专家提问10分钟,评审专家根据选题报告的情况给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开题报告通过后,博士记2学分,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须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凡开题报告需“修改后通过”时,博士研究生要听取专家提出的修改建议开展研究工作并认真进行选题报告的修改,并于7日之内将修改后的《选题报告修改说明》电子版交学院,将纸质版的《选题报告修改说明》经本人签字和导师审查签字后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留存。凡是“不通过”的研究生必须重新开展选题研究,下学年再次申请进行选题报告。

开题报告通过后,博士记2学分,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须以书面形式交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博士研究生填写《5822yh银河国际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申请书》,由院学位委员会审查论文的选题,通过后再近些开题答辩进一步进行考核。博士开题答辩时间为20分钟,个人陈述10分钟(8分钟提示),专家提问10分钟。开题结束后,请按照导师们提出的修改建议认真进行选题报告的修改,并于7日之内将修改后的《选题报告修改说明》电子版交学院,将纸质版的《选题报告修改说明》经本人签字和导师审查签字后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留存。

硕士研究生在参加论文选题报告会前应填写不少于3000字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并由导师签署意见,开题报告由系所组织,开题报告前将考核时间、地点及专家名单报学院备案,考核后将《开题报告》和《开题报告打分汇总表》交学院教务备案,硕士不记学分。

(二)中期考核

研究生在通过开题报告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论文工作,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状况的全面检查,着重考核研究生业务表现与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中期考核包括:学科基础综合考试(含学科基础文献集阅读)、研究内容简介和进展和、综合能力及下一步的研究计划三个方面。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院组织,应以学术活动的形式在学院内公开进行,考核小组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教师组成(人数较多的学科可成立多个考核小组)。研究生在参加中期考核前,需向学院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课程成绩、撰写基金申请说明、讲座和实践、课题研究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

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末、贯通培养研究生转为博士生培养后的第三学期进行。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经本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参加补考核,具体时间由学院确定。

博士研究生中期进展报告应包括研究计划与研究进展等内容,研究中期进展报告的正文部分字数为8000~10000字,论文要求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一半以上。中期考核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答辩时间为15分钟/人,个人陈述10分钟(8分钟提示),专家提问5分钟。中期考核的同学需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3小时以内。博士研究生考核结果分三种情况: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束后,中期考核报告需要修改,需于一周之内将修改后的《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进展报告修改说明》经本人签字和导师审查签字后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留存,电子版发送学院制指定的邮箱;学院考核工作结束后的二周内,由秘书整理材料并上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存档,并作为必修环节,登入成绩。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可以参加半年后一年内学院组织的重考。

博士生中期考核实行末位分流机制,具体规定参照《5822yh银河国际关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14】25号)。中期考核通过后,博士记6学分,硕士记3学分。中期考核所有评审材料,须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硕士生的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研究内容简介、研究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中期考核前必须完成硕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每位参加中期考核的硕士生必须向所在系所提供课程学习成绩单,各系所秘书将参加中期考核的汇总名单、成绩单、论文工作初步成果、中期考核表在考核前准备并提交考核组。中期考核采用PPT方式进行,每位硕士生讲述15分钟,专家提问10分钟,PPT内容主要包括一下4个方面:选题意义(15%);研究内容、新见解以及存在的问题(30%);已完成的研究工作(40%);后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工作安排(15%)。硕士研究生考核结果分三种情况: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在全院前70%硕士生为顺利通过中期考核;对于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中期考核为不通过,应参加再次中期考核,若仍不通过,原则上延迟毕业或劝其退学;除非导师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生能继续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且导师以书面报告方式提交学院,并获得学院批准后作为质量跟踪对象。

考核成绩在全院前70%硕士生为顺利通过中期考核,除过不及格硕士生外的总排名最后10%者为质量跟踪对象。除过上述70%及10%排名之间的20%硕士生由导师提出明确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说明不作为质量跟踪对象,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不提交书面理由或提交书面理由但学院未获批准同意者将视为质量跟踪对象。

(三)预答辩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须在院系范围内进行预答辩。博士研究生的预答辩由博士生填写《5822yh银河国际预答辩申请表》,博士生同时将符合申请学位的期刊论文原件(同等学力博士需还需提交省部级奖的证书原件和))和导师签字的复印件以及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批后原件返还本人,复印件学院留存)交学院教学秘书整理,教学秘书交学院学位会主席或副主席进行审批,预答辩审批材料需在预答辩之前两周以上的时间提交到学院教学秘书。预答辩博士必须在审批之后,预答辩之前两周以上的时间,将论文送给预答辩专家。[增加]

预答辩由学院批准的专家或系主任主持,研究生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在预答辩中,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应认真修改与补充,经系主任(所长)同意报院长审批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答辩环节。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应修改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学院鼓励研究生参加博士生预答辩学术活动,预答辩博士生的二级学科研究生必须参加,参加人员名单交学院教务组备案。[增加]

预答辩通过后进行论文检测,知网检测结果在去除本发表成果后低于10%。检测符合要求后进行论文送审。[增加]

(四)答辩审批

符合博士学位答辩条件的,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打印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申请答辩审批。不必再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答辩审批(同等学力除外到学院和研究生院进行送审审批。还需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初审表》、《申请人简表》,给学院提交一张2吋的蓝底证件照为进一步加强放管服,研究生院不再进行除同等学力博士外的答辩审批。)

符合硕士学位答辩条件的,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打印出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答辩审批。

(五)公示

已获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连同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学院批准送审之日起至答辩会结束,并且不能少于一个月。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与举报。

(六)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时间不少于两年,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充足的修改时间,正式答辩和预答辩至少间隔两个月以上,正式装订成册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硕士论文提前一周,博士论文提前两周)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专家(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学术型硕士答辩不要求请校外专家。指导教师超过1人时,只能有1位导师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任委员。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其中,同等学力博士、联合培养博士、任博士生导师以来第一个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由7名委员组成)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教授或博导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具有博导资格的正高级专家。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名(如:同等学力博士,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委员不少于2人;联合培养博士,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以外的委员不少于2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中,导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2、答辩程序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宣布答辩开始,;

2)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德、智、体综合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工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等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意义、论文的结构、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的结论和创新点等;

4)3)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质询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研究生;

5)4)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围绕学位论文所开展的工作向研究生追问或提出新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6)5)回答问题终止,其余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由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评议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签署答辩决议书;

7)6)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7)答辩结束。

3、答辩主席职责及委员职责

答辩主席职责

1)主持答辩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事宜;

2)主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会议,完成全部答辩程序;

3)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的书面评价(包括提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时宣布答辩结果(说明投票是否通过)

答辩委员职责

1)参加答辩委员会研究讨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事宜;

2)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和提出有关问题;

3)根据国家和学校有文件规定,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参加表决。

答辩秘书职责: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职责

1)检查博士生送审材料是否完备,协助博士生办理送审审批手续;

2)负责在网上审核学位申请信息,录入学位论文规范检查结果,论文答辩安排和答辩决议等信息;

3)填写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检查博士生答辩审批材料是否完备,协助博士生办理答辩审批手续;

4)负责在答辩前两周将定稿后的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并在学院领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5)负责在答辩时做好答辩记录,组织答辩委员打分投票,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6)负责检查答辩材料中的各项签字手续是否完备全部材料是否齐全,并按博士学位档案目录中的顺序,将材料逐页编号

7)负责将整理好的全部材料和学位论文,在学位分委员会开会前转交分委员会秘书。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职责

1)检查硕士生送审材料是否完备,协助硕士生办理送审审批手续;

2)负责在网上审核学位申请信息,录入学位论文,规范检查结果,论文答辩安排和答辩决议等信息;

3)检查硕士生答辩审批材料是否完备,协助硕士生办理答辩审批手续,

4)负责在答辩前一周将定稿后的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并在学院领取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5)负责在答辩时做好答辩记录,组织答辩委员投票,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和《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后汇总答辩分数;

6)负责检查答辩材料中的各项签字手续是否完备,全部材料是否齐全,并按硕士学位档案目录中的顺序,将材料逐页编号;

7)负责将整理好的全部答辩材料和学位论文,在学位分委员会开会前转交分委员会秘书。

学院进一步强化答辩环节,设置更加严格的要求,规范流程。根据申请答辩次数设置不同的校内专家和评阅人要求;保证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时长,调整预答辩时间,在预答辩和答辩两个环节之间预留足够时间,供学生根据预答辩意见充分修改学位论文。

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

(一)论文检测、规范检查和答辩秘书

1)所有申请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都需在学院统一安排用知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且论文总复试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确定2-5名专家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规范审查,并将专家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学位论文须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

3)学院指定1名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或教学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学院应严格执行并可进一步提升答辩秘书和规范检查要求。按照专业方向安排相对固定责任人担任硕士、博士答辩秘书,学院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以保证研究生过程质量监控的各个环节规范运行。

(二)博士学位申请论文送审的基本要求,应该参照社科处规定的刊物标准执行。

(1)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全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SSCI/AHCI/收录;

(2)或2篇学术论文全文被SCI/EI/IM/SSCI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英文文章);

(3)或1篇英文论文全文被SCI/EI/IM收录及2篇学术论文全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

(4)或3篇学术论文全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

(5)或2篇学术论文全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且最多1篇视作学术论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的情况包括:学术论文发表在非CSSCI期刊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之一;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1篇2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三)明审、盲审份数的规定

1、在所属学科最有学术影响力的国际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或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的博士生,其三份送审论文中的两份由所在学院送审,其余一份实行盲审;

2、凡是满足基本送审条件的博士生,其三份送审论文中的一份由所在学院送审,其余两份实行盲审;

3、凡是其他成果满足学校文件规定的博士生,其三份送审论文全部实行盲审。

加强学位论文评阅环节。要求建议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施盲审。盲审分校内盲审和校外盲审,校外盲审份数参照原盲审份数,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校内盲审份数参照原明审份数,由学院组织实施。

(四)送审审批

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创造性成果评价表”、“博士学位申请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的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论文规范审查专家签署的“博士学位论文规范审查意见表”、经系主任(所长)签字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和“博士学位论文常规评审人名单(备案)”、导师提交的“博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和“博士学位论文评语”、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和答辩秘书核对过的“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材料核对表”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送审审批,批准后,方可送审。(为进一步加强放管服,研究生院不再进行送审审批。)

(五)评审意见的处理

1、对于盲审意见,研究生院将作隐名处理(隐名方式复印或重新打印),以保证评审人的隐名权。评审意见的原件由研究生院以保密方式保存。

2、当所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但有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3、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自收到评审人的修改意见起一个月后,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4、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三个月后,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导师签字认可)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由学位办送交原评审人再审,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5、当有1位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则需增加1份盲审,评审意见仍按前述条款处理,并且所有盲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

6、当所有评审意见书(含增加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2份及以上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7、如果论文按照评审人的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原评审意见已经完全不能反映修改后论文的学术水平时,申请人可以申请终止此次学位申请,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8、当评审人不认可修改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如果专家组的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学位办应将原论文提交另一位评审人进行盲审,并以此次盲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

(一)硕士学位申请论文送审的基本要求

所有硕士生的论文正式答辩实行申请制。学习年限已满两年的硕士生可根据自己的科研成果在学院规定的时间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所考察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对学术型硕士生有科研成果或学术经历要求。要求学术型硕士在读期间,发表一篇CSSCI期刊一篇,至少公开发表有质量的论文一篇;

具体为:1、申请两年毕业的硕士生除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外,需满足下列三项中的1项:

1)以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包括学院其他老师)在CSSCI以上期刊公开表发论文1篇(须排前3名,用稿通知不算)。

2)独立撰写由导师或学院其他老师主编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或教材当中1章,字数在2万字以上(必须已出版并有文字证明硕士生本人所写章节)。

3)以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包括学院其他老师)在省级党报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三年毕业的硕士生除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外,需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用稿通知不算)。或满足上述两年毕业硕士生3项条件中的1项。

(二)明审、盲审份数的规定

学院负责按一定程序对所有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

(三)送审审批

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申请书”、的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导师提交的“硕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语”向学院申请送审审批,批准后,方可送审。

(四)评审意见的处理

加大评审结果的应用力度。评审专家意见中涉及内容修改的,由学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修改时间或推迟答辩期。硕士论文盲审专家提出修改后答辩的,由硕士生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修改硕士,导师签字后,送原评审专家进行审查,盲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以参加答辩,盲审专家评审结果为修改后答辩时,修改3个月以上或由学院组织3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评审。[增加]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其它举措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估环节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

各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抽查工作,抽查人数应不低于当年授位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抽查人员名单可根据中期考核成绩、需加强建设的学科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结果、按学号随机抽选等多种方式确定。凡列入抽查名单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由所在学院按一级学科统一组织集中答辩,部分学院若存在特殊情况,可按二级学科统一组织集中答辩;答辩委员由学院聘请,被抽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予以回避。

对于每一名参加集中答辩的学生,答辩委员会应进行打分(打分表可参考附件1),全日制专业学位论文请参照《关于专业学位实施不同形式硕士学位论文标准的指导意见》(西交研〔2011〕13号)文件进行评价;学院将所有打分表汇总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授予学位时应严格把关,对不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建议对其延迟或不授予学位。

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积极探索各种措施对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有效监控与保证,学院所有硕士学位论文统按二级学科组织集中答辩、论文评审前学院统一盲审、学位论文答辩后评估等方式。[增加]

2、成立研究生论文水平评估

学院设置各类前评估、后评估、免评估环节,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只能怪???确定评估环节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估。博士研究生对盲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有学术争议的情况,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只能怪???确定评估环节的专家3名或以上进行评估是否争议理由充分恰当;对于盲审专家的意见中有修改后答辩的情况,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只能怪???确定评估环节3名或以上专家进行修改情况审查;答辩中答辩委员认为有必要审查论文修改情况的,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只能怪???确定评估环节3名或以上专家进行修改情况审查。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督导专家组

从论文选题、学位论文写作等环节全面监督,把控质量。学院学位委员确定各系所领导对研究生论文的主审制,导师对上学位会讨论的论文负主要责任,各系所领导对研究生论文的主审负相应的责任。

(三)在学位论文指导中的导师管理

加强学位论文监控,严把导师第一责任人审核质量关。建立院内导师培训机制,每年对全体研究生导师进行立德树人等方面的学院培训;实行论文质量导师问责制。

(四)其他举措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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