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5年5月26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机构与编制设置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据《5822yh银河国际章程》,参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机构设置工作要以适应学校学科建设目标和学科建设布局为宗旨,以有利于增强学校整体实力、提升学校影响力、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以精简高效、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执行有力为原则。学校编制设置工作要以优化工作流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效率为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直接领导机构与编制设置工作,通过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学校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以及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方案进行决策。
各级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按上级党委或学校党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业务主管部门为学校党委组织部。
各级党政及学术机构设置与各类机构的编制设置按本办法执行,具体业务主管部门为学校人力资源部。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在《5822yh银河国际章程》中有规定的机构按学校章程依法设立,按各自的章程组建。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制定学校机构与编制设置(含干部编制)的总体发展规划,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生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包括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两大类。实体性机构是指以完成某些职能为主要任务而形成的群体,一般占有人员编制,主要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职能,如学院(中心)、学部、党务部门、行政部门、书院、直属单位、服务中心、实验室、系、研究所、办公室等;非实体性机构是指以完成某一职能为辅助任务而形成的群体,一般由兼职人员组成,主要承担对学校教学、科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道德规范、教学事故处理等学术权力职能,或承担为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相关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并予协调落实的职能,如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机构可设立成长期的或临时的。长期性机构,设立时需明确人员的任期;临时性机构,设立时需明确机构的期限。
第六条 机构按所属关系分为两个层次。
1.学校、学部下属的层次。如学校、学部下属的学院(中心、系),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跨学院(学科)的科研机构,学术特区,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批准的专门研究机构等;学校、学部下属党务部门、行政部门、书院、直属单位;学院(中心)、部门下属处级单位;学校、学部附属单位;学校下属无级别单位和挂靠单位;派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及驻外机构等;与校外(含境外、国外)合作设立的教学或科研机构等;学校下属的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2.学院(中心)、部门下属的层次。如学院(中心)下属的系、教研室、中心或教学实验室等;学院(中心)下属或隶属的研究所、研究中心或科研实验室等研究基地,以及跨系所(学科)的科研机构等;学院(中心)、部门下属的处级以下行政部门、办公室、中心等;学院(中心)、部门下属的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第七条 机构按职能性质分为四个类型。
1.人才培养型,是指以培养本科生或承担教学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学院(中心)以及下属的系(教研室)等机构。
2.科学研究型,是指以培养研究生和开展各种科研活动为主要职责的研究院(中心、基地、实验室)以及下属的研究所等机构;
3.管理服务型,是指以党务管理、行政管理或服务支撑为主要职责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服务中心以及下属的办公室等机构。
4.临床医疗型,是指面向社会以医疗诊治服务为主要职责的附属医院以及下属的科室(中心)等机构。
第八条 机构设置的工作内容包含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合并与拆分、升级与降级、业务变更、名称变更等。
编制设置的工作内容包括:新设机构的人员编制(含干部所占编制)、岗位类型、用工方式、薪酬待遇等;已有机构的编制增减(含干部职数变动的编制变化)、岗位类型变动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学校、学部下属层次的实体性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合并与拆分、升级与降级、业务变更、名称变更等工作,按以下的研判、论证、审定三步程序进行。
(一)研判
1.由建议人或建议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建议,建议书应包括需求分析、机构层次、机构类型、设立目标、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等主要内容。
2.根据机构类型,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研判,审议其必要性。
人才培养型和科学研究型机构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管理服务型机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临床医疗型机构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医学部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
3.研判通过后,由建议人或建议部门,或由指定的具体负责单位制定机构设置建设方案,提交人力资源部。
(二)论证
1.人才培养型机构
(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涉及学科设置或专业设置时,需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2)可行性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其建设方案,其中学科设置方案由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负责论证,本科招生方案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论证,本科生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论证,研究生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论证,经费方案由财务处负责论证,物理空间方案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论证,人员编制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论证,干部配置方案由组织部负责论证。建设方案涉及科研平台时由科学与技术研究院负责论证,涉及医学的由医学部协助论证。需要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论证。
2.科学研究型机构
(1)由人力资源部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2)可行性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其建设方案,方案涉及的内容由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论证。需要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论证。
3.管理服务型机构
(1)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审议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2)可行性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其建设方案,方案涉及的内容由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论证。需要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论证。
4.临床医疗型机构
(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医学部组织专家论证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2)可行性审议通过后,由医学部负责论证其建设方案。涉及学校配置的人、财、物事项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论证。需要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论证。
(三)审定
1.由人力资源部将论证通过后的建设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2.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公布。
第十条 学校、学部下属层次的非实体性机构的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设立,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中心)、部门下属层次的实体性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合并与拆分、升级与降级、业务变更、名称变更等工作,如需学校增加人财物的投入,按以下的研判、论证、审定三步程序进行。
(一)研判
1.由所属单位在本单位内部经过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通过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至少应包括需求分析、机构层次、机构类型、设立目标、实施方案和可行性分析等主要内容。
2.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书进行研判,审议其必要性,其中临床医疗型机构由医学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
3.研判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制定建设方案,提交各自业务主管部门。
(二)论证
1.人才培养型机构
(1)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2)可行性论证通过后,由教务处分别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其建设方案。需要时,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论证。
2.科学研究型机构
(1)由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2)可行性论证通过后,由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分别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其建设方案。需要时,由科学与技术研究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论证。
3.管理服务型机构
(1)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论证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2)可行性论证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分别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其建设方案。需要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论证。
4.临床医疗型机构
(1)由医学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2)可行性论证通过后,由医学部分别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其建设方案。需要时,由医学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论证。
(三)审定
1.由人力资源部将论证通过后的建设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学院(中心)、部门下属层次的实体性机构设立,如不需增加学校的人财物投入,按以下的申请、论证、报备三步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由所属单位在本单位内部经过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至少应包括需求分析、机构层次、机构类型、设立目标、实施方案和可行性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论证
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发文及备案
论证通过后报业务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发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中心)、部门下属层次的非实体性机构的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设立,报业务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发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需由上级批准或与校外、境外、国外合作的教学、科研、医疗等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调整,经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跟踪批准结果、协调监督后续的落实事项。涉及境外合作的机构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议。
第十五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或上级部门要求成立或学校党委动议成立的机构,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参照第九条(二)的有关规定进行机构建设方案的论证,并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
第三章 编制设置
第十六条 新设机构的人员编制(含干部配置)方案,可与第二章的机构设置方案一并进行研判、论证和审定。
第十七条 已设机构的编制增减(含干部职数调整产生的变化)、岗位类型变动等工作按下列的研判、论证、审定三步程序进行。
(一)研判
1.由申请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通过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背景与理由、岗位职责与要求、招聘方案(含条件)等主要内容。
2.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进行研判,审议其方案的必要性。
(二)论证
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人员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由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干部配置方案,并提交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干部配置方案涉及增加编制时,需事先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方案。
(三)审定
人员编制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反馈相关部门并存档。主管设置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报学校主管工作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主管工作小组反馈相关部门并存档。干部编制方案由组织部负责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组织部反馈相关部门并存档。
第四章 落实与监督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通过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其中的对口业务工作,并确保按期完成。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客观困难,需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须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确保机构设立、撤销或合并调整方案的论证和任务实施。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机构设置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定期收集机构设立、撤销或合并调整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召开协调会议、督促进度,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督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的机构,学校将不予认可,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对擅自扩大职能或不履行应有职能的机构,学校责其按期纠正,并对直接负责人进行追责。对成立时未在人力资源部及时备案的机构,学校将不予认可,并对负责报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对在机构设立、撤销或合并调整过程中,无故未能按要求完成相应任务的职能部门,学校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已有机构与编制进行梳理,对没有发文和备案的机构,可根据现行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一次性补充审定发文和备案。对未经补充审定发文和备案的机构与编制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其他文件有关条款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原《5822yh银河国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西交校办〔2002〕55号文件)同时废止。